双师同堂——新《公司法》第192条解读
作者:王娜 林佳欣 | 发布日期:2024-04-19 | 阅读次数:
4月19日下午,《经济法实务》课程主讲教师张祖庆副教授邀请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王淼律师走进课堂开展双师同堂授课。全体2023级法律硕士参与该课程学习。
王淼律师以“新《公司法》第192条解读”为主题,通过对修订原因、解决现状问题、理论研究的深入、立法过程等方面的讲述带领同学们对该法条进行了深入剖析。在授课过程中,王淼律师从以小见大的视角,和同学们讨论了经过四次修稿法条表述的不断变化背后所隐藏的实务原因,“指使”和“指示”一字之差,但蕴含着截然不同的法理逻辑。以相关真实案例为切入点,联系新《公司法》其他法条,分析第192条所包含的行为要件、结果要件、责任形式以及实务中对指示人责任的追究。在讲授的最后,王淼律师还启发同学们联系实际,比较德国、英国和韩国等代表性国家相关的制度,思考该法条在应用中是否存在适用的局限性。
此次双师同堂授课不仅加深了同学们对新《公司法》第192条的认识和理解,更激发了同学们对法条修改所蕴含的理论逻辑的研究。张祖庆老师希望同学们积极思考消化课堂内容,结合实例重视法条的表述变化,既学“原理”也学“实务”,开展对新《公司法》的深入探讨。
编辑:王娜
终审:常振山
终审:常振山